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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在廣州購買的家用新能源小汽車可獲得7萬元至12萬元的補貼。昨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實施《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了詳細的補貼標準。
3年內補貼每年遞減
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試點期為2013年至2015年。按照《辦法》,在廣州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及配套建設充電設施可獲得地方財政補貼。享受補貼的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經購買了列入國家目錄、但未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可以追溯。
車輛購置補貼按照地方與中央1∶1補貼,對乘用車明確了車價60%的補貼上限。
據10月29日報道,2013年起在廣州購買的家用新能源小汽車可獲得7萬元至12萬元補貼。此次,《辦法》公布了詳細的補貼標準。2014年購車,車價在8萬元至15萬元之間,最高可補貼6.825萬元;車價在15萬元至25萬元之間,最高可補9.79萬元;車價在25萬元以上,最高可補11.7萬元。2015年購車,三檔車價的最高補貼標準分別是6.65萬元、9.5萬元,11.4萬元。對比可見,2014年購車比2015年可多得兩三千元補貼,這一差別是因為國家補貼每年在減少。
鼓勵在新區(qū)建充電樁
推廣新能源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建設十分重要。根據《辦法》,新建樓盤要按照不低于18%的停車位,建新能源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鼓勵在花都區(qū)、增城開發(fā)區(qū)、南沙新區(qū)、大學城(包括駐穗高校、科研機構等)、科學城、金融城、中新知識城等區(qū)域優(yōu)先規(guī)劃建設充電設施。
鼓勵具備完善安全保障、服務能力和良好信譽的企業(yè)在本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設施(充電樁、機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注重發(fā)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逐步向市場化過渡。允許采用收取“電費+服務費”的模式推進公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限行不約束新能源車
《辦法》鼓勵技術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根據《辦法》,需要辦理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直接申領指標,免征車輛購置稅;單位及個人持購置稅免稅證明等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新能源汽車車輛注冊登記;因環(huán)境污染需實行機動車限行時,新能源汽車上路不受限行約束;開設新能源汽車辦證、上牌“綠色通道”,優(yōu)先辦理牌照,上牌時直接發(fā)放環(huán)保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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