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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1日起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中缺陷調查對象僅涉及生產者和經營者。但最近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除了涉及此,首次將零部件生產者納入 產品召回管理辦法中。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缺陷汽車生產者需要以有效方式告知相關方,如通過媒體告知公眾,通過掛號信告知車主。
本次《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出:“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并通知車主”。對此,意見稿在罰則中擬明確生產者存在5種違反規(guī)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于汽車產品生產者的權利,《征求意見稿》也給予了充分考慮。其中,擬明確國家質檢總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向生產者發(fā)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然后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生產者申請聽證的或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可以組織聽證。
另外,征求意見稿要求,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制定召回計劃,并自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質檢總局備案;同時以有效方式通報經營者。生產者要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fā)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同時,生產者應當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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